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二季第三讲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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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讲的主题是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传销犯罪这个领域毫无疑问是一个相对来说切口较小的领域。我不知道在座的同事有没有关心过这样一个非常小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很重要。那么我为什么会研究这样一个领域?这跟我从事的研究和我代理的案子有关,我虽然是在北师大刑科院当老师,但同时也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并且代理了一些传销的案件。当然今天非常有幸来到衡宁律师事务所做这个讲座,我这个讲座以往是藏着掖着的,原因在于我是一个两栖的法律人,在文章没有发出来之前,我是不太愿意把我的观点全部表露出来的。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受到职业的限制,如果都表露出来了,文章原创性很可能会大打折扣,所以两栖法律人有自己的一种活法,也有自身的这种尴尬。

简单讲一下自己的一些研究成果,这个是2017年到2020年之间,我发表过的一些论文,这个可能做学问的人比较关心。不做学问的,不写文章的人可能对这些也没有一个概念。在《中国法学》发表了《传销犯罪的司法限缩与立法完善》,也可能是目前唯一在顶刊发出来的关于传销犯罪的论文,以及在《法人》、《方圆》、《民主与法制》、《法制日报》等等,有的是写文章,有的是做采访。在实务经验方面,我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期间办理了江苏徐州管辖的特大传销案。这个案件是由公安部督办的,参与人员是2万余人,涉案金额是8.9个亿,这个案子前前后后历经三四年。我大概出差出了接近有30趟。我还负责参与了湖南娄底的传销案,这是一个省级、特大的传销案。涉案人员是514万人,层级达到158层,我辩护的当事人获得了构罪免刑。除此以外,我还经常为境内外的企业和个人做一些机构的直销合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其中有很多是境外的客户,我全英文给他们提供过咨询服务。在这里简单讲一下自己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实务的经验,可能是一个粗略的状况。

讲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我大概会讲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传销和直销到底是什么东西?这个不仅一般老百姓不懂,实际上要是直接问专业的律师,很多人也摸不清楚到底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有牌的是不是直销,没牌的是不是就是传销?这一概念的分野到底是在哪里?第二个是传销所涉及的主要的罪名。第三个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到底是如何认定的。第四个方面讲团队计酬,也就是我最近研究最多的团队计酬型传销。第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最后谈一谈传销的复杂性和辩护的有效性,这是讲座的一个主要框架,给大家展开介绍。

首先讲讲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这里面涉及到在美国传销与直销的一个演进史,演进是从单层次直销到多层次直销到金字塔骗局整个的一个过程。下面给大家展示一下。想到传销或者直销,你肯定想到一堆企业,毫无疑问,讲传销逃不过一个企业,叫作安利。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安利案在1979年,确认的多层次团队计酬的合法性。应该说安利是我们认为的,你说传销也好,直销也好,鼻祖型的企业。实际上除了安利以外还有雅芳,雅芳是单层次的直销,安利是多层次的直销。安利和雅芳,最终这两种模式,咱们国家所采用的是雅芳模式,没有采用安利模式。除了想到这些企业以外,你还能想到一系列的企业,比如说去年刚被查处的权健、华林,以及大家可以看到经常会被约谈的,比如说无限极、完美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境外的被质疑的公司比如说美国的康宝莱以及金融领域传销犯罪的云联惠,通过对这样一系列企业的分析,你会发现传销案件的一个重大的特点,是涉及的人数特别多,涉及的金额特别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从做律师的角度来说,传销犯罪为首的当事人相对来说比较具有雄厚的购买力。由于传销涉及的人特别多,金额特别大,而且账户也特别多,这也就造就了在这个领域辩护所获得的较好的效益。但是实际上,从辩护的实效上面来说是比较差的。

想到传销这几年,一起重大的事件是2017年有个大学生叫做李文星,他通过了应聘一家地处天津的公司,这个公司实际上是传销组织,经查是蝶贝蕾,这个公司对李文星进行控制,随后李文星被发现死于天津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小水池里面。同日还出现了相似的事件。有个大学生叫做张超,也在同一个地方也误入了传销组织而死亡。所以传销为什么让人深恶痛绝,很多时候因为传销而遭遇不幸的往往是一些弱势群体,大学生、农民工这样一些在社会当中寻找机会而得不到足够机会的这些群体。这里面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传销是不是等同为传销犯罪?这两个图片一个是张超,一个是李文星。大家可以看看2017年1月到9月,立案侦办的5983起传销犯罪案件,同比增长了118.5%,市场金额近300亿元。

其实,关于传销的影视作品已经有一些了,我把所有国内外的关于传销的电影作品,除了自己参与办案以外所有大小的传销案子,各种资讯都看了一遍。国内传销题材的影视作品,你可以看到有早期的2010年的《黑梦》,讲的是山西运城的传销,工商如何和公安配合来打击传销的。2012年由斯琴高娃所主演的电视剧《上线下线》非常精彩,非常刺激,以及2015年的《我不是王宝强》、2016年的《迷途》、2017年的《传销风云》,以及我们所说的大帅哥胡歌所演的一部电视剧《猎场》,前三集也是关于传销犯罪的,所以对传销我做了一个非常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国内国外的文献基本上都看了,绝大多数都是围绕着真实的传统的传销犯罪案例展开的,这里面包含了大量的强行洗脑,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安全的一些影像。如果我们按照传销的行话来说,这些多数属于北派传销。我们现在都玩的是南派传销,我们现在经常看到互联网里面有人在晒卖什么东西、欢迎加盟、能挣多少钱的广告和链接,这实际上属于一个微商传销,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安全这样的传统传销是不一样的。也就是传销实际上出现了一个分野。我们说研究传销犯罪,恐怕不需要去德国和日本的,也不需要去学德语和日语。传销主要来自于美国,在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公司,其中有一个公司叫做纽崔莱公司,这个公司是生产保健品、营养品的,生产出的保健品、营养品,当时老百姓不知道这些产品到底管不管用。所以这些保健品很难打开市场,于是纽崔莱公司想到一个招数,叫做分享型的销售。我雇你来免费用,用了以后你再分享给别人,你拉着别人进来,别人如果再买,你可以从他身上得到提点,然后一个拉一个这种模式很快使得纽崔莱公司打开了保健品行业的格局。当时保健品行业基本上被高露洁等公司给垄断了,纽崔莱公司通过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振臂一呼,打破了传统模式大公司的垄断。纽崔莱公司随后被安利公司所兼并。除了安利公司以外,另外一个企业也在崛起,这个企业也推行分享性的销售,这个企业叫做雅芳公司。雅芳公司打造了一堆年轻靓丽的女性去销售,叫做雅芳小姐。随着这种商业模式的演进,拉人和提点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演进。我们发现这种模式很容易被“坏人”利用,很快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公司,叫做魔法假日公司。魔法假日公司没有真正的产品或者产品都是质次价高的。它通过这样一个商业模式,不断地圈钱,并形成了另外一种概念,这个概念跟传统的传销有点相似,叫做金字塔型销售计划,又叫做金字塔骗局。大家可以看到,无论是直销还是金字塔骗局,实际上都呈现出金字塔形状,都是以人际的累积不断的传导来实现企业利润的获取。金字塔传销在很多地方有不同的名称,比如说在日本,它叫做无线连锁;在我国香港地区它叫做沉压式销售;在我国台湾地区叫做老鼠会。为什么是老鼠会?大家可以想一想,传销直销往往是近亲繁殖,近亲繁殖是指你成为某某组织的一员,你拉着你的家人,你的家人拉着他的亲属,一层拉一层,很像是老鼠。因为老鼠是一个近亲繁殖的动物,一窝老鼠可以演化出一群,一群可演化出一堆,所以很像是老鼠的繁衍的过程。

下面跟大家讲讲团队计酬的主要几个模式。我给大家讲什么时候它会扭曲变形成为传销诈骗犯罪。当然这里面由于时间关系,我可能不能讲得很清楚,因为确实很复杂。

第一种叫做太阳线极差制,其实团队计酬的模式有成千上万种,大家如果在研究传销犯罪的时候发现学法律的人并不是很聪明,真正聪明人在哪里?在做商业模式的这帮人真的是智慧超群、特别聪明。太阳系极差制是历史悠久的模式,经销商可以直接发展不限量的多个下线。新人围绕在推荐人周围,就像太阳的辐射光线一般,大家可以看到左边那个图,奖金的比例呈低阶梯式的上升的特点,较高的销售业绩对应较高的奖金提成的比例。对此对经销商以及发展下线总体销售业绩所对应的等级奖金做二次分配。也就是说你把你下线所获得的销售业绩刨除,就是自己的业绩,即扣除下线各自对应的等级奖金总和,归经销商本人。由于个人难以实现高额销售目标,这个模式刺激经销商不断发展下线,扩张团队的规模,从而提升销售级别。这个模式最典型的企业是安利,安利用的太阳线极差制。

下面这种模式是最危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用的最多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最容易出事的一种模式。双轨制是使用率最高的模式,经销商只允许发展左右两区两个下线,两个人很容易操作,双轨制很容易启动,后续的发展只需要从左到右不断下挂。比如说 A已经发展了A1、A2两个下线,便不能继续在这个层级发展新的成员,只能将a1、a2、a3、a4依次下挂在A1、A2下层。同理,新成员b1、b2、b3、b4依次下挂在B1、B2下层。除了自身销售业绩级层,左右两区对碰,产生对碰奖。A、B左右两个业绩分区,比例达到1:1,产生了对碰奖。当然,对碰奖的比例不一定是1:1。比如说,对碰出业绩较少的计算小区奖,那么在双轨制下,销售者自身也是消费者,需要首次购买数量不等的商品。经销商的收入和下线的业绩是直接相关的。上下级之间交流互助是比较频繁的。由于上下级薪酬差异明显,上下级之间对于风险和影响收益较大。这是我们双轨制。

矩阵制最典型的企业是美乐家。矩阵制的扩张规模鉴于太阳线极差制和双轨制之间,从宽度上来看,一般将发展的第一层下线限定为3至5人。从深度上来看,一般将发展的层级限定为7层。例如在经销商在其下层已发展的5名下线的情况下,只能将新发展的成员下挂在5名下线之一。经销商对于其7层以下的下线是没有任何的奖金提成关系的。经销商只需要管理直属的几个稳定下线,维系好稳定的经销商群体就可以了。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重复消费。这地方有个行话,叫做宽五深七,宽度只能用5个,深只能达到7层,除了这些模式还有很多复杂的商业模式,我这整理了很多的商业模式,但是我在文章当中发表的一小部分,很多老师也提醒我,说你不能都搞成商业模式分析,这是法学论文。实际上我研究了很多类型的商业模式。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混合制的模式,大家可以去研究一下无限极商业模式、完美的商业模式,都是设计得非常的巧妙的。你会发现人类竟然有这么多天才的智慧可以用到提级提成上面来。

团队计酬整体上来说到底有什么特性呢?一是经销商不仅可以自己销售商品,而且有权发展下线销售,形成层级叠加的销售团队。二是上下级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奖金、计提和利益关联关系,经销商收入不仅来源于销售奖金,还包括了直接、间接领导的团队销售业绩的提成。三是整个的商品销售链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消费。经销商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四是运营过程当中均一定程度的吸收了倍增效应,也称原子核裂变效应,使得经销商的人数和成绩是不断扩大的。下面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看到过,我发表在《民主与法制周刊》一篇小文章上,关于两个明星,张庭、林瑞阳,他们夫妇有个公司叫达尔威公司,生产总部就在我们老家江苏淮安,一度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达尔威公司整体实际上用微商团队技术的模式,借用明星的粉丝群效应,比如有很多明星站台,如林志玲等一些非常有名的明星,通过TST的奖金模式,实现了化妆品销量的爆发式增长,给上海青浦一个区一年税收交了21个亿。根据2018年9月所推行的TST的新奖金,所有参与的代理商分为金卡和小金卡。小金卡的奖金分为两个部分,业绩在2500元以下的提成15%,团队业绩在2500元以下的、个人卖货达到600元的、发展的直系代理的总业绩在1000元以上,还可以领总业绩3%的自媒体的推广奖。这个模式当然一时也不能跟大家讲清楚,真的很复杂。金卡需要每月业绩超过2500元,根据业绩额分为a到e等级,根据团队业绩等级逐级提升,提成的比例由24%~32%,此外还可以获得4%~6%不等的自媒体推广奖,以及2%~17%不等的批零差奖金。这个模式虽然被很多人攻击,说它已经犯罪了,我们认为仍然属于团队计酬,因为毕竟有货真价实的产品,代理模式不需要囤货,实施了严格的价格管控,每个人奖金与发展的直接代理的业绩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利益的勾连关系。但是这里团队计酬是很容易变质的,有很多企业都在做团队计酬,因为不带模式就发展不起来,但团队计酬的模式很容易变质,很容易所有的钱都变为违法所得,很多的地方公安特别喜欢传销犯罪,因为传销犯罪可以没收大量的违法所得。团队计酬企业尤其要注意执法经济,只要有商业模式的话,这里面很危险。有混合型的传销,某些商业模式存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混合的情况,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来进行全面的判断。团队计酬还可能扭曲变形,如果招募的成分过多,比如推荐奖过大、人头费比重过大,销售商品的目的就会偏离,经营性一旦被否认,就无法认定为经营型的传销,从而成立诈骗型的传销。还有运营失控的情况,奖金结构失衡或者商品的虚化。有些网络传销、网络团队运营成本比较低,平台产品监管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一旦失控,可能会沦为形式上的团队计酬,最后被入罪。可以看到达尔威公司肯定是有高人做指点,运营这样的企业必须要找人来保驾护航。实际上TST原有的商业模式当中,f级要求必须销售满300元,而这所有变相的收取入门费的协议最终被公司所废弃了,300元也废掉了。我们实践当中也发现有100元的会员卡都被办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来有团队教育奖,即直系代理的团队综合业绩乘以提成的比例,一是要求个人的销售业绩达到2500元,二是有第二代和第三代的代理,而且已产生的业绩中第二代和第三代的业绩总和达到了5000元,即提取了1.5%,达到1万元的时候提取了3%,但是这很容易被判断出来。含有三级成分的奖金在新模式上已经不存在了,目前来说TST为了规避目前也被打掉了,是很聪明的。

我们认为,形式上的团队计酬,无疑是对单纯的团队计酬的出罪效应所做的修正性的界定,而非完全对立的情况。首先,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其原初的状态是销售商品的团队计酬。其次,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入罪的规定是紧随着单纯的团队计酬出罪的规定,共处一款。根据体系解释,单纯的团队计酬出罪是原则,而形式上团队计酬入罪是例外,在实践当中不是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我认为只要不是价格法管控的商品,均可以由公司自主定价。而涉及到传销的很多商品,往往是公司自有的、特别的、专有的商品,很少有普通的商品。对于商品的类型不加区分,仅以利润率来判断价格是否虚高,实际上会产生偏差。比如美容化妆品行业、服务业的利润,通常是要显著高于传统的制造业的,应当将商品的价格置于国内外的市场,将同类型的商品进行比较。较为可行的做法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等呈现的公开数据,来核算同类型商品实际成本价和零售价。此外还需要结合商品的品质、特别技术和服务的水准来综合认定合理的市价。

实务中有几种行为都不能认为是诈骗。很多判决书中说没有直销牌照属于诈骗。没有直销牌照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只要不宣称需要直销牌照,就不能直接认定为骗取财物。商品系贴牌也不能否认商品的属性,不能有一些代加工就认为是道具商品。如果有虚假宣传品牌自主性或者夸大商品功效的,应该优先追究虚假宣传的责任。原材料成本低廉,也不能单独认定为道具商品。商品的成本不只是直接销售原材料的成本,还应当包含工资、加工、仓储、销售、财务等成本,应当根据商品的毛利率等,综合判断商品是否虚高。开招商会、培训会也只是吸引人参与经营的辅助性的手段,只有商业模式本身是骗局,才能够认定其为骗取财物的手段。

最后讲一下传销的复杂性和辩护的局限性。我们说传销犯罪做无罪辩护比登天还难,做有效辩护空间也是很小的,原因就在于传销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物,不仅在中国复杂,在美国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讨论清楚,有很多的案例周而复始地反复。从安利案等案件中发现,对于传销到现在也没有百分百确切的认知。在咱们国家,实际上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是认知含混的。认知含混意味着执法经济的可能性,因为这个领域太容易没收违法所得,就导致了这个领域在实际办理当中以入罪为原则,出罪为例外,导致只要稍微沾上了一点边,很可能“满门抄斩”。因为传销复杂不清晰,教义性的研究缺乏,辩护空间实际上很小。2013年《意见》第一次将团队计酬在司法文件的层面概念化,才开始在裁判文书当中有所援引。除此以外,团队计酬再也没有在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中出现过。鉴于团队计酬解释不清,将团队计酬概念加以明确的案例极为有限,在我的研究当中,绝大多数的传销犯罪裁判只字不提团队计酬,仅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与团队计酬特征混合表述。以传销的三种形态之一团队计酬作为关键词,仅仅检索出302件案件,辩护方提出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的抗辩理由仅为102件,绝大多数得不到裁判理由的正面回应,或者被简单的认定为不能成立。至今裁判文书网没有一例因单纯的团队计酬宣告无罪或者撤回起诉的案件,团队计酬作为抗辩理由,得到采信的只有两件,但均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为什么还要讲团队计酬?因为至少在量刑上还是要区分的,没有产品的诈骗和有产品的有经营的,怎么能一样的量刑呢?这两例分别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飞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和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甲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对于团队计酬抗辩的有限的司法回应,可以推断,脱罪条件特别高,要求企业具有直销牌照,商品具有自主品牌,商品功效不得夸大,商品的价格不能与原材料成本相悬殊,不能高于市场同类型商品的价格,在技术端不能有任何的入门费,不能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入门的条件,商品必须直接销售到终端的消费者,纯之又纯地依赖自身的销售业绩来计算、给付报酬,要求是非常高的。司法机关对于脱罪是要求特别苛刻,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一是关于直销牌照的问题,有个非常有偏颇的直销理论的研究专家,认为单纯团队计酬就仅仅是针对直销企业的违规操作所规定的,只要没有直销牌照来进行团队计酬,就应当认定为不单纯团队计酬,而且就是入罪。司法实践当中也有所反应,比如说我自己办理的第一起传销案,法院就认为这个公司没有直销牌照,作为认定团队基础不单纯的理由之一。从现实效果来看,市场上运营的数以万计的团队计酬的企业,如果去经常去广东、上海,到晚上一两点还有很多人在一起开会,绝大部分企业都在做团队计酬,实际上都带模式。朋友圈里面那些微商都是带模式的。如果基于无牌经营,就认定及团队计酬不单纯,那么我认为刑事打击面无疑过宽,根本抓不过来。第二是关于计酬方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除了有按人数计酬成分之外,提成与产品的销量不完全成比例,也可能被认为不单纯。比如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邵建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则应当销售业绩越高,取得报酬就越高。但是依据本案销售模式关于返利方式规定,每一个参与销售的会员必须发展两条以上的下线,如果仅发展一条,无论该下线销售多少业绩的商品,都无法获得返利。另外发展两条以上的下线,发展好的、最多的那一条线是没有返利的,就是我们说的小区奖,上线仅可以获得其他发展较差的下线的返利或者提成。这种计酬方式与单纯的团队计酬销售是有区别的。如果按照这样一个裁判法理,那么任何一个商业模式都是不单纯的,因为奖金返利是没有完全按照业绩来均匀分配的。如果按照这样的一个裁判法理的话,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没法单纯。第三是合法传销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将单纯的团队计酬与合法的直销相混淆,这就意味着将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相混同。例如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保罗公司武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当中,法院认定,单纯的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是指不缴纳入门费、不以建立稳定的上下线关系为模式,仅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所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直销员直销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有消费需求的终端客户的手中,销售团队以商家给予的返利,在团队内部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的销售行为,团队计酬式销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跨越中间的代理环节,直接将商品销售给了终端客户。按照这样的法理,只要有丝毫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门槛层级自我消费因素,就可以认定为不单纯,就可以入罪。我认为这明显是荒谬的。

团队计酬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均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无论是依据销售业绩,还是依据人员数量计酬,均需要在层级提成公式当中去实现。尽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一般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来进行呈报,以示慎重。但是由于人数和层级的干扰,司法实践当中非常难以准确把握入罪的界限。《意见》当中,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入罪的规定,没有和前述单纯的团队计酬除罪的规定有机的衔接,其平面化、绝对化的表述在很大层面上抵消了出罪的效应。一则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似乎表明的团队计酬仍然可以入罪。二则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法律依据的传销活动的入罪,似乎表明单纯的团队计酬当中,上线收入与下线销售商品业绩完全成比例,实际上团队计酬上线的收入与拉进来的人员数量完全成比例。实际上团队计酬自开始产生就受到原子核裂变的启发,通过扩张销售网络来增加销量,并确保稳定性,无法简单的将人跟货来简单的割裂。销售渠道的增加必然意味着销售终端人数的增加,销售人数和销售整体上必然成正相关的关系。市场上绝大多数团队计酬在外在上都会表现出招商会、培训会、微信群等等,很多的经营行为很可能形式上拉人头,但实质上属于团队计酬。团队计酬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本质区别,应该在于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计酬与返利主要依赖于人员的招募,还是依赖于商品业绩的提升。鉴于司法实务当中办案机关归罪的导向,这个条款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侵蚀团队计酬提供借口。在对团队计酬有限的裁判文书的回应中,司法机关也多用形式上的团队计酬来否定单纯团队计酬的抗辩。

以上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空间的有限性。鉴于时间关系,我可能无法一一展开,我留了我的个人的联系方式,也希望能够接触到更多的传销犯罪的案件,我是来自北师大刑科院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印波,谢谢大家。下面的我也想听听道萃老师对我的指导和批评。

孙道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我刚刚听完印老师的分享之后,我接下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3.关于罪名的如何适用。

(2)2013年的《意见》,其实已经比较明确也比较直接的将第224条之一的几个主要的难点问题做了单独的分解和解释,包括传销的第一条,传销的组织和级别,什么是组织?什么是领导的行为?第三就是关键的骗取财物;第四是“情节严重”;第五是“团队计酬”;第六是这个罪名适用。刚才其实印老师在他讲的六个问题当中,除了第一个、第二个问题之外,其他的4个问题基本上就围绕这几个解释的条文当中去展开。当然他结合他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包括他从大数据当中获取的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我想刚才印老师所围绕的他讲的这四大部分,除了前两部分之外,他谈到这些观点,包括他的一些认可,或者说他的一些立法修改建议或者司法解释当中如何去进一步完善,我都是非常认同的。

4.个人理解。在这个基础上做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当然可能不一定非常的系统,也可能是比较的片面。

(3)关于团队计酬,刚才印老师讲得非常多,这也是有效辩护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点,因为第5条第二款讲得非常多,包括第一款也讲了。目前来看按照2013年《意见》,团队计酬是出罪的唯一方式,我这么理解不知道是不是准确。当然如果说按照您刚才收集的两个案例都是把团队计酬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量,没有作为出罪的适用。所以说真正意义上我们讲传销或涉传销犯罪,或者准确地讲应该就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这个罪名来讲,它的出罪的唯一依据和空间就是团队计酬。但团队计酬刚才印老师也讲了,国内外有基础的模式,而且目前也已经有非常多的衍生模式去讨论团队计酬怎么去设计这个问题。还是刚刚那句老话,我们可能无法全面、充分、有效的去触及到团队计酬它的实际的运行样态,包括它目前最新的发展的模式。但是有一点就是从第5条的规定来讲,第一项讲了牟取非法利益,这个情况下它的核心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是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刚才印老师谈到非常好的一个解读,销售商品和销售业绩为计酬是一个递进式地判断团队计酬的一个核心要素,我也非常认同这种判断方法。这里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是形式上和实质上怎么去理解?从司法解释第二款当中讲的形式上采取了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依据的,你看这里仅限于其中一种排除情形,就是以人数而包括入门费的情形,我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不是对的。这个时候还是按照第224条之一来论处。我听完印老师刚才的分享,包括我理解第5条之后,我有几点体会,也是几点疑问,向各位汇报。

其次,第5条其实还有一个我想补充的或者我想强调的。我们如何在实务当中就个案去判断到底在多么大的程度上是偏离了异常。其实刚才印老师已经提炼了非常多的规则,我大概统计一下,怎么也得有20项规则。每类下面有4~5类的规则去概括您对这一类犯罪的理解。这些规则统计下来,其实就是我们对出罪的一种可能性的一种总结,不过它的核心还是怎么去判断。当你有商品,有经营行为,有团队计酬的这个样子,但是同时又有骗的倾向,是多大程度上是偏离了异常,我觉得用偏离异常这个词语来来概括,我不知道是不是准确。但至少说明一点就是在实务当中,或者说我们从辩护的角度来讲,如果我们发现或者说我们认为这项新的商业模式当中,它的运行过程当中,人和商品,包括他的获利方式,或者说他最后骗得财物的方式,或者说他经营获得的东西之间如果说做一个正常的业态比较,明显的偏离或者明显的异常的话,就突破了比例原则。这种情况下我们去对它作有效辩护的时候,它的空间究竟在哪?这个其实是我们比较困惑的事情。如果说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辩护空间是比较有限的话,那么这类犯罪或者说特定情况下,这个罪名的有效辩护的空间就很微弱了。微弱的原因不是在于我们律师本身,而是在于这个罪名本身它就是设定了很小的一个空间了。两类行为和两类行为对应的群体,而它的判断的基础是有没有极端异常或者明显异常。这个时候我觉得可能个案的累积,包括您通过个案的叠加的方式当中获得一些经验的规则可以作为侧面来去反证。这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5.初步反思与总结。最后一点我想讲的,我非常欣赏并认同印老师,我们同样作为兼职律师,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说我们对于像辩护工作的理解的时候,经常会有相似性,我们喜欢回到问题的本源,通过学术的方式来切入。我们喜欢就一个问题、一个案件,把这个罪名吃透,这是我们做学术、做研究的人的一种“通病”。我觉得这个思维很好,但是在实践当中我们还是需要更多的案件来喂养,所以我也非常认同刚才印老师的呼吁,就是未来可能需要建构一个更良性的生态。我们刑事辩护包括刑事执业当中的一个新的生态,专职和兼职之间如何进行一个有效的互动,这个是我们尤为期待的一个未来发展的一种新的模式。

今天印老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分享内容非常多,要点非常多,而且非常详细。这是我经常用的语言教学,也是庖丁解牛式的分享。我们听完了分享之后,对这个罪名就有非常全面和充分的认识了。但是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我还没有消化,没有吸收完毕,我谈的一些体会和感悟,仅供印老师还有在线的各位朋友参考。但我相信通过这个契机,我们会对这个罪名的有效辩护形成更多的共识,这是非常值得期待和非常值得肯定的地方。我们再次感谢印老师,也期待下一次印老师再来分享。

印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整个的文章我会发给大家,我的联系方式也留给大家。这个PPT有一部分内容我还没发表,因为做兼职律师很尴尬,一方面你要去宣传,你也要去做一定的普及。但是另一方面你还面临着学校的一个基本的考核,论文的原创性,所以传销犯罪实际上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很早就叫我来讲了,我说我不能讲,因为我的文章还没发出来,我不知道到最后会不会面临同样的情况,现在讲了以后你的成果的原创性在哪里?讲完了以后,你如果文章也没有及时发出来,这也是很尴尬的一个事儿。所以我在研究的时候,我持的是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还是以学术为中心的。现在刚好文章也发出来了,所以现在才开始讲。如果有更多的合作可能空间,我其实想了解更多的传销犯罪的案件,各种不同的类型。所以说我觉得这个领域的事非常值得做,我也欢迎大家跟我来一起来研究。当然了,我们也要充分的维护当事人权益,谢谢。

THE END
0.张敏进:传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行为界限——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传销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危害政治安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这种计酬模式能致富的鼓吹,以及依据该模式不断拉人头诱骗加入才是传销行为危害本质所在。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取缔多层次传销经营行为。附条件的设立直销企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仅允许单层次直销,多层次是被jvzquC41yy}/lrfpuj{/exr1r1<5;mf49cjbgj
1.传销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传销活动通常以发展人员、组织层级、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若有相关行为,应及时停止并避免进一步参与,避免承担法律责任。jvzquC41yy}/8=8870ipo8u17:49B:50cyq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法规衡阳技师学院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jvzq<84j{lyy{7hqo1pkll4kphu0pn|u/378;>3jvor
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30人且三级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120人/25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jvzquC41o0667:620eun1x1418387mvon
4.微视频爆雷前的100天社会·法治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人对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往往很难收回资金,甚至 jvzq<84uqeofv‚3rgqvmg7hqo0io1w6142821:54:1i229=/54879<;60jznn
5.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党鹏律师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jvzq<84yyy42393eqo5{kuncq1gsvrhng/<24A<:0jznn
6.永春堂纵容挂靠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公诉机关认为,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判处朱孟菊有期徒刑三年至jvzq<84yyy4dg7hp1ete8~{1jev872426719=1v46329;2:a962?=6674tj}rn
7.一般对于传销罪怎么判刑?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jvzquC41okv/8=8870ipo8u13628B530cy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