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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某与原审被告人黄某、罗某、莫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而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某、黄某、罗某、莫某的行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某、黄某、罗某、莫某无罪。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笔者近期在办理一案件,行为人用POS机替人养卡,被控非法经营罪。但在与办案单位沟通过程中,对于本案入罪标准的认定产生了争议。其中,笔者认为POS机养卡型非法经营行为应适用《19解释》评价,遂做了如下论证: 争议的起源 涉POS机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
酒驾160,能否免予处罚? 酒驾160mg/100ml,有减轻处罚情节,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答案是可以努力争取。 大概案情是这样的:嫌疑人酒驾,经鉴定,酒精含量156mg/100ml,同时一审已经认定有立功情节和坦白情节,而且已经认罪认罚,同时也没有任何前科等不良表现,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免于行政处
H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 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略…… 对于H某某的聚众斗殴行为,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具备几个条件,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
教师犯法的应受行政和刑事处罚,包括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且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侵权责任,其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国际注册反舞弊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