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火爆的直播市场中,人们常能看到虚拟主播的“身影”——AI数字人主播。因制作运营AI数字人主播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不少商家选择向科技公司购买AI数字人主播程序,由科技公司负责运营账号。然而,直播平台的规则要求并不相同,AI数字人主播在直播中被平台识别为违规形象进而被封禁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会给商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触发高额违约金条款,此时该如何准确认定?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因AI数字人主播被平台封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返还部分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原告某商贸公司为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销量,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某平台的《账号代运营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向科技公司购买AI数字人程序,并负责直播间搭建及承担日常运营成本。科技公司为商贸公司代运营直播账号,合作期间因技术原因,如AI技术不过关平台检测到不是真人直播,而导致封号、罚款、惩罚视为科技公司违约。直播账号为双方共同无形资产,各占50%;若单方违约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6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商贸公司提供了真人形象,并向科技公司支付了各项技术服务费1.4万余元,包括购买手机吸粉程序和AI数字人程序、克隆数字人等费用。科技公司采集信息后克隆制作出了AI数字人主播,并提供了配套运营的技术程序。随后的20天,商贸公司三次使用AI数字人主播尝试直播带货,但均被平台以“使用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形象开播”“当前暂不支持此类形象开播”为由禁播,直播账号也被长时间封号。商贸公司多次联系科技公司,但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AI数字人主播陷入了长期“罢工”状态,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因此,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间的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共计79万余元。
被告科技公司同意解除协议,但认为涉案直播账号是由商贸公司实际运营,己方并未违约,且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约定,因AI技术不过关导致封号等视为科技公司违约。现有证据表明,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商贸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协议签订后,商贸公司已给付科技公司各项技术服务费1.4万余元,其中手机吸粉程序已使用,因此相关费用不应退还。关于AI数字人程序、克隆数字人等相关费用,因技术原因涉案直播账号被封停,直播活动没有真正开展,因此相关费用应予退还。
对于违约金,法院指出,违约金数额应结合商贸公司的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就实际损失而言,商贸公司负担了前期的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基础运营成本;就预期利益损失而言,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约定的直播利润分成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科技公司向商贸公司返还部分费用5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AI数字人主播具有高效、低成本、可定制化等特点,但必须认识到,有效发挥其效能,既依赖于技术本身的成熟与稳定,也须符合平台规则及监管要求。对于打算借助AI数字人主播进行直播的商家而言,应清醒认识到AI数字人主播并非“稳赚不赔”的捷径。入场前应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全面评估技术可行性及平台政策匹配度,避免盲目跟风。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产品内容、服务项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有效管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