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爱钱进”APP被指“爆雷”,有投资人发文称,该APP自6月起出现兑付困难,资金无法正常提现。曾是“爱钱进”代言人的主持人汪涵也因此被推上风口浪尖,投资人争相向汪涵隔空喊话“讨钱”,此事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据悉,“爱钱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调查。有投资人指出,“当时是看汪涵的广告,相信汪涵才把钱放在涉事理财产品中,如今该理财APP涉嫌诈骗,汪涵也有责任。”
工商资料显示,“爱钱进”APP系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用户提供资金出借服务,累计撮合成交额高达2319.21亿。
近年来,明星代言的理财产品“跑路”或涉案的不在少数。P2P“爆雷”,明星要为代言的理财产品担责吗?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代言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汪涵对于曾经代言的“爱钱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要退回劳务酬劳,主要看其是否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即有无明知广告为虚假,或是有无真正使用过“爱钱进”APP进行理财。如果汪涵在代言期间,尽到该等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刑法方面。
根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理财平台从事的是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宣传,才会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之外,要明知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具体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要知悉平台吸收存款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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